法制網深圳1月13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羅敏 去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一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
  經南山區檢察院查明,深圳某木業公司於1993年3月在深圳市南山區西麗大勘村設立工廠,主要生產各種傢具、木製裝飾品及衛浴配件。該工廠位於石岩-鐵崗-西麗水庫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2014年4月及7月,深圳市南山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工廠進行了執法檢查,調查發現該工廠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從事馬桶蓋噴漆生產項目。該工廠經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仍沒有停止噴漆生產項目。
  南山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第一,木業公司所設立的該工廠在從事馬桶蓋噴漆時會產生滴落噴漆等固體廢物,對空氣質量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隱患,侵害公共利益,威脅空氣質量。第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2007年11月深圳市南山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審批通過,要求該木業公司不得從事噴漆等生產活動,但該公司並未停止噴漆等生產活動,因此,被告對自身的經營行為造成的環境侵害存在主觀上的故意。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關於排放速率標準也規定,分級位於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該木業公司所設立的工廠的地點正位於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其從事噴漆時排放的氣體會產生中苯、甲苯、二甲苯、TSP(總懸浮顆粒物)等有害物質污染大氣,被告設立該工廠在選址上已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據此,南山區檢察院作為起訴機關,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以拆除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原標題:深圳南山檢察機關起訴一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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